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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寿新网路投保旅行平安保险条款(8页).pdf

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保险金额:

係指本契约保险单所载之本契约保额,倘尔后该保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保险单之金额為保险金额。

二、伤害:

係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三、意外伤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第三条 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而致成失能或死亡时,本公司依照本契约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实际年龄满十五足岁前,无意外身故保险金之给付。

第四条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本契约的保险期间,以本契约保险单上所载日时為準。

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领有载客执照之交通工具,该交通工具之预定抵达时刻係在本契约的保险期间内,因故延迟

抵达而非被保险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险单自动延长有效期限至被保险人终止乘客身分时為止,但延长之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前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领有载客执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约的保险期间如已终止,本保单自动延长有效期间至劫持事故终了。劫持事故终了係指被保险人完全脱离被劫持的状况。

第六条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给付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第二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死亡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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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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