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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1]主12号--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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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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