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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三条被保险人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与第三者或有关责任方之间产生纠纷,所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统称“法律费用”),但前提是该费用的支出事先经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的承担额度以责任限额的20%为限。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第三者而在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动用机械、人力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费用(统称“施救费用”),但不包含医疗费用。保险人对前述施救费用的承担额度以责任限额的20%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从事与本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
(二)地震、火山爆发、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爆炸;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他人恶意破坏;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或其他污染、核辐射、核爆炸。
第五条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营业场所及其所处建筑物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租赁者、借用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员的自身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若有关合同不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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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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