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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普通教育校(园)方责任险条款(5页).pdf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被保险人安排注册学员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三)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注册学员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被保险人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五)被保险人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六)被保险人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注册学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七)被保险人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注册学员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注册学员感染的;
(九)被保险人向注册学员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十)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注册学员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十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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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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