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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租房押金损失保险条款(8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签署合法有效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且实际支付房屋租赁押金(以下简称租房押金)的承租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租赁的房屋不适宜居住或承租人签署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中列明或载明允许居住于租赁房屋内的人员(以下简称居住人员)无法继续在租赁房屋内居住,导致被保险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之前提出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租房押金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租赁房屋不适宜居住
在保险期间内,因居住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租赁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或自房屋租赁合同起始日期时租赁房屋内已有的室内装潢受损,导致租赁房屋不适宜居住,被保险人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之前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对于被保险人遭受的租房押金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居住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房屋租赁终止日期止期之前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对于被保险人遭受的租房押金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间内,居住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
2.在保险期间内,居住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天数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低住院天数,导致居住人员不能继续在租赁房屋中居住的;
3.在保险期间内,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后(含30日),居住人员因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天数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低住院天数,导致居住人员不能继续在租赁房屋中居住的。
最低住院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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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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