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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寿团体一年定期意外伤害医疗日额给付保险附约条款(7页).pdf

保险附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南山人寿团体一年定期意外伤害医疗日额给付保险附约」( 以下简称本附约 ),依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团体保险契约 ( 以下简称主契约 )订定之。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被保险人名册、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附约所称「要保人」是指要保单位。
本附约所称「团体」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购买保险而组织之下列之一团体:
一、有一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协会、职业工会、联合团体、或联盟所组成之团体。
三、债权、债务人团体。
四、依规定得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劳工保险、军人保险、农民健康保险或依劳动基準法、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参加退休金计画之团体。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组成之团体。
六、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园、托儿所、安亲班、各级学校及依补习教育法设立之补习教育团体。
七、凡非属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资格之团体。
本附约所称「被保险成员」是指要保单位所属人员,且具备本公司与要保人所约定的条件并参加本保险者。
本附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附约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被保险成员及其下列家属:
一、被保险成员之配偶,以户籍登记為準。
二、被保险成员之父母,即指被保险成员之生父母或养父母,以户籍登记為準。
三、被保险成员之子女,即指被保险成员户籍登记之子女、养子女或登记於同一户籍之继子女。
本附约所称之「医师」,係指合法领有医师执照之执业医师,且非被保险人本人或其配偶者。
本附约所称「医院」係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 (样本 )
本附约所称「住院」係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师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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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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