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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3]主28号--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19页).doc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3周岁(释义见6.1)至7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释义见6.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含烧伤)、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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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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