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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福泰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5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人员,经保险人同意,以所在组织为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 人。
第三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本合同关于保险金、免赔额和补偿比例等的有关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
(二)医疗事故;
(三)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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