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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与退保业务管理规定(5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保管理,规范承保工作流程,有效防范承保风险,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坚持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承保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监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已经签发的保险单,因保险双方或第三方原因需要解除保险合同的,由保险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可以使用注销或退保批单,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条    由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须事先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并征得投保人书面同意。

第二章    注销与退保原则
第一节 注销原则
第四条    保险合同起保前,且保险费未财务实收时,保险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时,在符合解除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注销批单对保险单进行注销处理。
第五条    交强险保单在保险起期前,在当地交强险平台允许的前提下,因保单信息错误且系统无法修改导致需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可以注销保单。
第六条    见费出单情况下,商业车险不允许注销保单(上海除外)。
第七条    批单注销必须在保险合同起保之前,禁止保险起期开始后注销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必须在保险起期之前(含当日)。交强险注销批单生效日期必须与保险起期一致。
第二节 退保原则
第八条    保险合同起保后,或保险合同起保前、但保险费已财务实收时,保险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时,在符合解除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退保批单对保险单进行退保处理。
第九条    交强险保单符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中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进行保单退保。
第十条    原则上,单程运输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航次险,保险合同起保后不得退保,但因投保/出单信息变更而重新出单导致的退保除外。
第十一条 全额退保批单生效日期必须在保险起期之前(含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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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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