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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北京市地方财政仔猪养殖保险条款(2018版)(5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仔猪的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小区)或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仔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登记、备案的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小区)或养殖企业;
三、仔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免疫记录;
四、仔猪为7日龄以上,且体重在2公斤(含)以上至10公斤以下。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仔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被保险人自繁自养的仔猪,全年投保的总数量不超过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能繁母猪数量证明中存栏数量的25倍。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仔猪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风灾、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二、意外事故:母猪挤压或踩踏、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主要疾病和疫病;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仔猪,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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