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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2013版)(4页).doc

保险范围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机关签发的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渔网、保险船舶上所装载的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以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损失,本保险按保险单载明的承保险别及条件和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一条 全损险 
仅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在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二条 一切险 
由于第一条列举的六项风险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或捕捞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或直接触碰码头、港口设备、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直接的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单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措施以及请求外力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救助报酬,三者之和以不超过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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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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