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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行使施加罚款权利指引(6页).pdf

目录 
1. 引言 
1 2. 保险业监管局行使施加罚款权力时的考虑因素 
1 3. 生效日期 
1 1. 引言 
1.1.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条例”)第23(1)条发出本指引。根据条例第21条,如果经营长期业务或就长期业务提供意见的获授权保险人、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及获授权保险经纪(“保险机构”)违反条例第5(11)条所界定的指明条文,保监局可以只施加罚款,也可同时向该保险机构施加其他纪律制裁。 
1.2. 本指引载述保监局拟採用何种方式行使条例第21(2)(c)条所提述的施加罚款权力,而保监局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考虑指引的内容。 
2. 保险业监管局行使施加罚款权力时的考虑因素 
2.1. 按照目前的政策,保监局通常会把所有施加罚款的决定公布周知。 
2.2. 保监局在斟酌是否施加罚款和罚款金额时,会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下文所述的相关因素。 
2.3. 保监局所施加的罚款应能遏止有关保险机构违反条例第5(11)条所界定的指明条文。罚款也应发挥以儆效尤的作用,阻吓其他保险机构违反相同或类似的指明条文。
2.4. 条例第21(2)(c)(ii)条述明,有关当局可施加的其中一个最高罚款额,是有关机构所获取利润或所避免开支的金额的三倍。儘管如此,保监局在任何一宗个案中施加的罚款,不一定会与有关机构所获取的利润或所避免的开支掛钩。
2.5. 罚款不应导致有关保险机构陷入财政困难。保监局在考虑这项因素时,会顾及该机构的规模及财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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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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