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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汇编(88页).doc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波。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建辉。
委托代理人祝东凯(系祝建辉之伯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金铎。
委托代理人祝振星(系祝金铎之父)。
上诉人马建波与祝建辉、祝金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祝建辉于2008年11月12日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马建波、祝金铎赔偿其各项损失38352.6元,并由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009年7月20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滑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马建波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建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新峰、吴刚领,被上诉人祝建辉的委托代理人祝东凯,被上诉人祝金铎的委托代理人祝振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22日上午19时许,马建波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行至滑县万古镇新庄村至胡营村路段新庄村东头,与祝金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两轮摩托车乘坐人祝建辉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滑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马建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祝金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祝建辉无责任。祝建辉受伤后,于2008年9月22日至2008年10月20日在滑县东方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9天,其伤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背皮肤挫裂伤。共花医疗费9924.01元。祝金铎在祝建辉住院期间支付祝建辉医疗费1500元。住院期间陪护人员王新英系农民。2009年2月26日经安阳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祝建辉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为处理事故及疗伤支付交通费1164元、照相费60元、检查费400元。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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