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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暂行办法(3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保费是指按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分销商或保险代理(经纪)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
第三条 业务部门必须加大对欠款保费的催收力度,进一步落实保单经办人的收款责任。对未能按时收到的保费,必须采用符合司法规定的挂号信方式进行催收;对于投保人、分销商或保险代理(经纪)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必须按业务规则注销保险合同。对由于工作责任不落实,不执行工作流程,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保单经办人责任。
第二章   代理业务的应收保费
第四条 对于代理业务,要求分销商及时与公司结账,年末的应收保费率应控制在2%之内,平时应收保费的控制以实际应收账款为依据。
对因退票而造成不能及时销账的应收保费,客户经理有义务尽快收回。
第五条 对于代理业务,由业务系统提供单笔应收保费帐龄超过十天的预警报告,财务部书面通知客户经理进行催收。
客户经理应在3天之内出具书面收款措施说明,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注意见,决定是否暂停出单。
若单笔应收保费帐龄超过十五天,由财务部书面紧急通知客户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管理部。客户经理应于当天负责出具书面处理说明,递交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否则自次日起停止该分销商的出单业务。
停止出单业务的分销商须缴清所欠款项后,由客户经理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恢复出单作业。
第六条 对于事先缴纳押金的分销商(应收保费不在押金中扣除),其出单的保费总金额不得超过押金的金额。 
如果该单位要求继续出单,则必须结清所欠的保费或用押金抵扣所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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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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