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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5页).pdf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简称“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0 周岁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65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住院补贴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每日住院补贴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
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 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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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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