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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6页).pdf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保险欺诈行为,特制订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保险欺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包括行业内、行业外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凡发现疑似保险欺诈行为的线索,无论是自然人,或是单位、团体及其他组织,都可以采取信函邮寄、电子信箱发送等方式向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举报,也可以拨打举报热线或亲自登门举报,上门举报人需填写《保险欺诈行为举报函》(附件一)。所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将发给相应的奖励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含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第四条 对保险诈骗犯罪举报奖励标准及奖励方法。
(一)保险金诈骗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
1、提供给保险行业尚未掌握的信息,经调查或侦查定性为保险金诈骗案件的,按以下情况给予奖励:
(1)未遂案件按照避免损失金额的5%以内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既遂案件按照减损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8000 元。
2、提供给保险行业尚未掌握的信息和线索,经核实或侦查定性为保险金诈骗案件的:
(1)未遂案件按照避免损失金额的10%以内奖励,最高不超过8000元。
(2)既遂案件按照减损金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 元。
3、提供给保险行业尚未掌握的信息、线索和证据,并根据需要配合调查、取证,确认为保险金诈骗的案件:
(1)未遂案件按照避免损失金额的10%以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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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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