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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分公司中药材种植保险条款(22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种植药材的农户、药材合作社、药材基地的所有者,投资种植中药材的药材加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以及与药材种植由利益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中药材”),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已定植成活并进入正常生长;
(二)中药材连片种植,面积在5 亩(含)以上;
(三)中药材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中药材种植品种是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第四条种植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上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草本药材:
1.旱灾;
2.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雪灾、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山崩、地陷、地震;
4.暴发性病虫害。
(二) 木本药材:
1.火灾;
2.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雪灾、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山崩、地陷、地震;
4.暴发性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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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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