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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2页).pdf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9.1)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9.2) 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7 天至 60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9.3)二十四时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 1 年。
经审核,我们不接受投保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9 周岁。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9.4) 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
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 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2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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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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