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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2011](主)11号-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6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时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被保险人的管理过失导致物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武装冲突、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恐怖活动、罢工、民众骚乱、盗窃、抢劫;
(三)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五)在保险单载明的物业管理区域之外的房屋、设施设备或场地发生的意外事故;
(六)被保险人经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业务或从事非法业务。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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