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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2013](主)20号-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了延保合同,如果保险车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以下情况:
(一)车辆或者车辆的部件已由汽车生产商或者部件提供商承担的损失;
(二)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或者任何修理机构、修理机构代理人或雇员对承保车辆进行修理的过程所致或未进行正常修理所致的任何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根据车辆延长保修合同出售的汽车产品或其部件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义务或责任;
(四)所有由第三方的疏忽或故意的行为导致的责任;
(五)所有由汽车部件缺陷及/或制造工艺责任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由严格责任和任何相关的疏忽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的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七)针对消费者以外的人的义务、责任;
(八)在进行违法交易或运输或者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产品造成的损失;
(九)在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被保险人因抗辩所产生的义务;
(十)已经在车辆延长保修合同中被排除了的责任;
(十一)所有惩罚性损失产生的责任;
(十二)包括任何法律上的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在内的费用、花费及支出,不论是由投保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应诉产生的,或者判决需要其向原告或律师承担的。
保险期间、延保期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可以以年为单位自动展期。如果保险人决定不展期,应该在不迟于本合同到期日前九十日前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五条 保险车辆的延保期以其延保合同中约定的延保期起止日期或行驶里程为准。
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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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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