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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回收管理规定(4页).doc

为规范保险事故车辆损余物资的处理,防范理赔风险,进一步提升车险理赔质量,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后,遭受损失的机动车辆或者第三者财产的残余部分及保险车辆权益已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追偿回的保险车辆或残余物资。
第二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应坚持“以修复为主”的原则,对零配件更换严格把关。
第三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即损余物资,应与客户协商价格折归被保险人,在定损单上注明损余物资残值金额并按规定在赔款中扣除。与被保险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与修理厂协商折价,在定损单上注明损余物资残值金额并按规定在赔款中扣除。如被保险人不接受上述处理方式,应将损余物资收回,赔款中不扣除残值。
第四条  下列车辆或损余物资必须回收: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因其它原因灭失后被找回的:如果尚未支付保险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如果已支付保险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时,应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款;在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回收被保险机动车,并按条款约定即时要求被保险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保险车辆、第三者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人拒绝折价处理或拒绝自行处理残值部分。
三、汽车电子元件类配件,如:电脑板、线束、气囊、CD机等。
四、对更换发动机、变速箱等价值高、局部配件损坏但必须更换总成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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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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