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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车险诉讼案件调解规范(15页).pdf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车险诉讼案件调解标准,统一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的调解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相关约定,特制定本调解标准规范(试行),供各机
构车险诉讼人员在调解处理车险诉讼案件时适用。
第二条 调解原则
车险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循法定赔偿标准原则——法定调解原则;
(二)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原则——依约调解原则;
(三)不超过诉讼请求金额的原则——诉请限制原则;
(四)调解优先及减损最大化原则——尽量调解原则;
(五)公司内部报批审核调解原则——调解审批原则。
第三条 拒赔案件的调解
涉及拒赔的车险诉讼案件的处理,原则上不接受调解,但案情特殊或受诉法院确不支持又有必要调解的,一律报总公司个案特批。
第四条 身份转化案件的调解
涉及“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转化争议案件的调解,原则上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处理。“车上人员”按“第三者”身份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调解的应一律报总公司审批。
第五条 调解事先审批制度
各机构权限内车险诉讼调解案件必须事先制定调解方案,经各机构内部合议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调解;超权限车险诉讼案件的调解一律报保险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最终确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未经总公司事先审批同意的案件不得调解,禁止机构应诉人员对车险诉讼案件进行“先斩后奏”式调解。
第二章 调解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调解必须考虑的要素
车险诉讼案件的调解必须考虑以下要素:
(一)排除酒驾、无证、逃逸、未年检等机动车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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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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