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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产险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地震保险条款(2011版)(2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条款, 兹经特别约定,在主险条款中投保了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或室内财产的基础上即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在 4.7 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政府行政命令泄洪、防疫等对保险财产的拆除或焚毁,但在拆除或焚毁前因地震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应根据损失程度予以赔偿;
(三)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倒塌;
(四)洪水;
(五)主险条款列明的除外原因。
第四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金银首饰损坏、丢失;
(二)各种间接损失;
(三)主险条款列明的除外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金额,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险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金额。
保险价值指保险财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六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 20%。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故进行赔偿。
第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财产损失清单;
(三)事故报告书;
(四)房屋产权证书;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保险单、房屋产权证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遗失或损毁,应提供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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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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