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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责任)[2012](主)17号-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超额保险条款(4页).doc

鉴于保险人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个人和被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各项条件和限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承保责任,其条款、条件、限制和除外责任与基础保险单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已存在的条款、条件、限制和除外责任相同(保险费、赔偿限额及保险期限除外),并适用于下列规定:
(a)本保险单的保证、条款、条件、限制和除外责任,并包括所附的任何批单;以及
(b)不论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提供的承保责任都不应超出基础保险单的承保范围,除非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了更广泛的承保范围,并在所附的书面批单中指明了更广泛的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抗辩费用及和解费用
2.1凡被保险人遇到向其提出的索赔时,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索赔进行抗辩,且不应采取任何有损保险人利益的行动。对于被保险人所遇到的任何索赔,保险人并无义务为其进行抗辩。
2.2就任何可能属于本保险单赔偿责任的索赔,(i) 保险人有权提出合理要求,要求得到与索赔有关的各种信息;(ii) 凡与索赔的调查、抗辩或和解有关的任何事项,都应该全部通知保险人。同时,保险人有权得到与此有关的文件复印件;(iii) 在任何索赔的抗辩、调查及任何和解谈判中,保险人有权协调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的行动。
2.3就任何可能属于本保险单赔偿责任的索赔,在没有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之前(对此,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责任,不得签署任何赔偿协议,且不得同意任何判决,也不得发生任何抗辩费用,并且不得有任何法律上的代表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只有那些经过保险人同意的和解、判决、抗辩费用,才能作为财务损失依照本保险单的有关条款得到赔偿。但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上述同意,作为一项条件,在涉及保险人或看起来很可能会涉及到保险人的任何索赔的抗辩、诉讼、调查、调解及和解谈判中,保险人有权参与和协助。
第三部分 赔偿责任限额
3.1在明细表中第3(a)项所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于保险期限和所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内向本保险单的所有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引起的超出低层赔偿总额部分的所有财务损失(包括抗辩费用),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最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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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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