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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分公司车险理赔通融赔付案件处理办法(5页).doc

为坚持在理赔管控中既要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又要树立公司品牌,维护客户关系,切实减少理赔纠纷,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融赔付案件的定义
一般指根据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应承担或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在权衡各种具体情况,仍赔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的案件。
二、通融赔付案件的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19号)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追偿、欺诈、通融赔付、共保、全损、盗抢等特殊案件的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要求,监管机构对申请“通融赔付”的案件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即不允许以“通融赔付”或其他变相方式输送不正当利益,其判定标准由监管机构掌握,因此要求对通融赔付案件的适用情形、对象、授权、审批流程等有严格限定。
三、通融赔付案件的处理原则
(一)案件赔付后不会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当得利,能起到巩固业务发展、增强公司影响力的积极作用。
(二)被保险人应具有相当的市场或社会地位,与我公司长期合作且往年满期赔付率处于中等水平以下。
(三)通融赔付事由涉及大面积自然灾害,或者受到党政机关、监管机构以及上级公司关注,或者有新闻媒体介入等应慎重处理的案件。
(四)申请通融赔付的案件,必须附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书面请求,且符合前述第(一)、(二)、(三)款条件之一。
(五)通融赔付审批表中必须有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阅批意见后方可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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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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