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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意外)[2014](主)1号-母婴安康保险条款(19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20周岁(含)至40周岁(含)、具备合法生育条件并持有准生证的怀孕妇女。
本条所指的怀孕妇女指B超证实为宫内妊娠,胎儿符合孕龄大小且存活,孕龄已满12周者。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新生儿)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新生儿)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分娩意外,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保障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或分娩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或分娩意外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或分娩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或分娩意外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或分娩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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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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