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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责任)[2012](主)8号-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校车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及随车照管人员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校车途中及上下校车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财产损失指乘坐校车学生及随车照管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乘坐校车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驾驶校车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因疾病(包括因乘坐校车感染的传染病)、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在校车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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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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