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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审-保证)[2010]主3号-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信贷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信贷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个人信贷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信贷合同;
(二)个人信贷合同无效。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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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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