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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意外)[2013](主)39号-居民用电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含)至70周岁(含),以本人名义在当地供电营业机构办理了居民用电手续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的住所内,任一被保险人因发生用电安全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因此而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均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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