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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审批)[2009]N3号-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特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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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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