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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意外)[2013](主)38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与具有发放贷款资质的相关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贷款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贷款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指定,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金额后的剩余部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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