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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合规工作重申(26页)ppt.rar

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合规工作重申

目录
5月合规排查月度检视
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监管及总部重点要求合规点
理赔时效(保险法第23、24条,交强条例第29条)
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9号文
特殊案件处理(19号文第24-26条)
核责时效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
拒赔通知时效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支付时效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后履行相应义务
特殊案件适用准确性区分规定零注拒及重开案件适用情形,案件类型张冠李戴均属于违规操作
单证准确、规范性   规定各类案件各类情形的单证要求
关注点:
1.理赔时效的监管文件定义(涉及保险法与交强险条例)               
2.零结、注销、拒赔、重开四类特殊案件的适用概述(涉及19号文)
三大文件具体内容
保险法第23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24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9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19号文--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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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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