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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船舶)[2012](主)2号-游艇保险条款(6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的游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游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碰撞、触礁、倾覆、沉没;
(三)来自游艇外的暴力抢劫及海盗行为。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非另有约定,游艇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入籍;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游艇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游艇在竞赛、检测、试航期间;
(四)驾驶人员未取得《游艇驾驶员证》、《游艇驾驶员证》审验未合格或驾驶与《游艇驾驶员证》载明的准驾船级不符的游艇的;
(五)驾驶人员在《游艇驾驶员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仍驾驶游艇的;
(六)驾驶人员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驾驶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驶游艇的;
(五)利用游艇从事犯罪活动。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七)游艇不适航;
(八)浪损、座浅。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游艇正常维修、油漆费用;
(二)游艇的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设备本身故障;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由于局部损坏导致游艇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五)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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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21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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