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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欺诈惯用手法和类型(3页).doc

从车险欺诈惯用手法来看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 伪造出险日期。
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主要是通过关系,由有关单位出具假证明;伪造、变造事故证明;单车事故肇事后保留现场,暂不报案,待投保后方按正常程序向保险人报案索赔。保险人即使去现场查勘,若不深入调查了解很难察觉。涉及人员伤亡,则通过涂改病历、发票及医疗证明的日期,以达到欺诈的目的。此种手法较为低劣,易为保险人识破,故高明的欺诈者少采用之。

 (二)套用保险车辆号牌。
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第三者人员伤亡事故,往往因保险人不去现场查勘,仅依照事故处理机关的证明及发票赔付,投保人则会串通事故处理机关偷梁换柱,提供伪证。

(三)第三者人员伤亡案件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
将伤、亡、病、残的治疗费用,一并记在第三者伤亡者名下,然后持医疗发票向保险人索赔。伤残鉴定时,被鉴定人采取故意伪装,骗取鉴定人的信任,或将被鉴定人冒名顶替,致使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偏高,以骗取更多的保险赔款。

(四)除外责任变责任事故。
如无证或酒后驾车人员,由他人顶替报案;未投保自燃险的车辆发生火灾后伪造火灾起因;车辆撞伤家庭成员则虚报为非家庭成员等。
 
(五)伪造假案,制造损失。
一是超额投保。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如旧车超额投保后将车坠毁或纵火焚烧,故意毁灭车辆,以图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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