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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附加安顺畅欣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7页).pdf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九周岁之间(含六十九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天至一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1]二十四时止。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
身故或残疾,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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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4-10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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