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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分公司商业车险新产品条款、费率业务宣导指引规范细则(8页).doc

为督促新条款、费率业务的宣导实施,提升承保服务水平,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过渡,根据《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宣导指引规范。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确定试点地区辖内机构的实施步骤,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宣导培训指引
(一)    培训工作安排
根据试点地区机构的情况,按照实施的时间确定培训的先后顺序。总公司商车费改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对二级机构组织培训,二级机构负责对所辖三四级机构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以及与原条款的对比;
2、承保实务要点;
3、业务单证使用及规范;
4、费率厘定的测算情况;
5、系数因子的使用要求;
6、系统改造及录入规范。
(二)新条款费率的宣传指引
总公司及各级机构通过培训、网站、服务窗口网点对新条款及费率进行充分宣传,印制商车费改宣传手册、投保提示、投保流程、公司服务电话等悬挂上墙,利用公司通讯软件和客服电话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提示信息。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新条款及费率使用规范说明》
三、新、旧条款业务操作指引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试点地区的机构方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新旧条款过渡期间的要求如下:
1、使用新条款以后,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
2、停止使用的原保单、保卡、条款、投保单等单证由机构财务部门负责收回,批单根据业务情况预留部分,其他单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统一处理。
3、针对未到期的旧条款承保业务,如有批改或退保等情形,按旧条款及承保实务要求操作,不得出现新、旧条款串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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