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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访后付费”管理办法(3页).doc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省人身保险新单客户回访工作,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防范化解销售误导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辖内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辖内人身保险公司、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访后付费”,是指对于承保的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契约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客户回访成功或确认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与代理机构职责无关后,向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全额支付该笔业务的代理手续费等相关利益。
第五条 “访后付费”工作应由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统一操作管理。省级分公司负责根据新单客户回访完成情况,统一计提并向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转账支付代理手续费,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得向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指定相关内设部门负责“访后付费”工作,配备足够的人力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访后付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访后付费”工作的信息技术支持,做好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合作的人身保险公司上述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等工作予以配合。
人身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及其他与核心业务系统对接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人身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应支持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代理手续费的逐单计算和自动计提,实现代理手续费支付与新单回访是否成功之间的自动控制。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就“访后付费”制度执行的要求与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修订完善代理合作协议,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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