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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涉讼事务法律风险管控(75页)ppt.rar

保险涉讼事务法律风险管控

目  录
第二部分    理赔定损中的法律风险管控
第三部分   追偿中的法律风险管控
第四部分   拒赔通知书方面的法律风险管控
第五部分    赔款支付方面的法律风险管控
第一部分 
理赔查勘中的法律管控
查勘的任务
收集和固定证据
《保险法》第22条:“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需要收集和固定
哪些方面的证据?
透过证据将事故现场固定
一、查勘的任务及法律要求
查勘中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则”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即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证据规则”第66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一、查勘的任务及法律要求
1、证据收集的原物、原件要求
查勘中收集证据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68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证据规则”第10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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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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