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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运输保险条款(4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管道内运输的油、气均可作为油气管道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碰撞;
(二)雷电、暴风、暴雨、冰雹、洪水、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四)高温、高压、严寒致使油气管道破裂。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以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八)间接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的正常短少以及其自身质量不满足运输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管道建设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管道运行时的各项指标不符合运行指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由于第三方施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价值按投保时油、气的销售价或销售价加运杂费确定。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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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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