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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货物保险条款(6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标的
第三条 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第五条 下列物流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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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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