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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26页).pdf

为督促试点地区保险机构强化商业车险条款说明义务,提升承保服务水平,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实施,根据《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制定《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承保操作实务》。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二)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
(三)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提示书》或《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四)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并在《投保提示书》上手书:“本人确认收到条款、责任免除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介绍条款内容,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说明,本人已了解并同意投保。”的内容并签名。对于团体客户批量投保,可由投保经办人手写一份,复印加盖单位公章有效。
(二)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对于新保客户(含新车投保及其他保险公司转保),保险公司需提示投保人提供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 可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代替。
2、对于续保客户,如之前提供的人员及车辆证件均在有效期且信息未调整,投保人可不需再次提供相关资料。
(三)提示投保人如实、准确提供如下信息,并对投保人告知的信息进行核对: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人员信息。
2、被保险车辆种类、型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车辆信息及投保的险别信息。
3、协助投保人通过填写投保单并以签字确认的形式履行书面告知义务,通过网络渠道承保的,应提示投保人通过点击相关网页网络链接,确认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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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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