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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电话营销中心配送管理暂行规定(4页).doc

为规范电销配送服务,确保电销业务的配送质量和时效,电话营销中心依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配送基本要求
(一)电销配送分类。根据配送服务主体不同,电销配送分为自主配送和第三方配送。
(二)电销配送时效。电销单证配送时效为在电话销售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向投保人配送保险单证。对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应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
(三)配送单证范围。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配送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车船税及费率浮动告知书、配送单、保单、发票、保险标识、保险合同条款等。
(四)配送签收要求。在配送过程中,应由投保人或其委托的人签收电销保险单证,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收。
二、配送服务供应商管理
(一)电销中心配送管理岗负责配送服务供应商关系的建立、评估和终止。
(二)配送服务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资料:
1.配送公司简介;
2.配送服务标准;
3.配送管理规定。
(三)电销中心配送管理岗人员需结合实际情况,对配送服务供应商进行运营能力的评估,评定指标包括快递时效、货款回收时效、快递人员管理、反馈能力等。
(四)公司与选定的配送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禁止与未签订协议的配送服务供应商合作。
三、配送管理
(一)分支机构电销支持人员应根据电销坐席和客户确认的承保条件,及时进行投保单配送预约,安排投保单配送并收取保费。保费收取完毕后,按照见费出单规定在系统做实收操作,生成保单号并打印保单、发票及保险标识;再安排保单、发票及保险标识的配送工作。
在保单签发后,客户如改变保险条件,可以通过坐席提交批改申请。
(二)分支机构电销支持人员负责协调处理预约及配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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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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