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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电力保险处财务管理规定(6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保险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财务管理通则》等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各电力保险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的内容包括: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及资产管理。
第三条    电力保险处负责人是电力保险处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内勤岗是电力保险处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电力保险处。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电力保险处资金管理按照“集中管理、限额控制、统一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
电力保险处资金管理采用备用金管理方式。电力保险处备用金使用范围包括:日常运营费用、直接查勘费用和业务运营费用。非电力保险处业务范围的资金往来项目严禁使用备用金卡收付。
备用金管理采用“零现金”方式,所有支出均通过网银支付,严禁使用现金。
第六条    总公司电网业务部根据各电力保险处分部数量、日常查勘量、查勘服务范围及具体业务情况核定各电力保险处备用金额度。
第七条    追加备用金审批程序为:电力保险处备用金额度不能满足日常运行需要时,应向总公司电网业务部提请书面备用金追加申请,经电力保险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总公司电网业务部、总经理工作部、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通过,以电力保险处备用金借款方式予以追加。
第八条    因临时性支出导致资金不足的,由电力保险处向总公司电网业务部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经电力保险处负责人签字确认,电网业务部审核后以借款形式单独拨付资金,借款拨入该电力保险处备用金专用卡,相关费用报销后应核销借款,不再划入备用金专用卡。
第九条    房屋租金等单笔金额大于2万元的大额款项由总公司直接划付收款方银行账户的方式支付。
第十条    电力保险处负责人或内勤岗发生岗位调动,必须核对备用金余额,结清账款,做好交接工作。电力保险处负责人发生岗位调动,应在交接清单上列明备用金移交金额及移交后备用金卡号,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将交接清单报总公司电网业务部及总经理工作部。
第十一条    分公司成立后电力保险处备用金余额由总公司转入分公司进行管理。除年初在总公司出单的保单所发生的直接查勘费外,其他费用均不在总公司报销。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将此部分直接查勘费单独列入资金申请表,作为资金申请项目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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