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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寿险公司投保规则(6页).doc

一般规则
(一)异地投保(非当地人员投保)规则
1.投保书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保险合同送达地址不强制要求必须填写为投保当地的单位或地址,但为必填项;
2.投保人电话号码必须填写为其本人电话,以便公司进行回访;
3.保费缴纳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投保书上转账银行须填写为投保当地银行,且须留存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作为客户在当地投保的证据;
4.投保人须在投保书最后投保人签名栏上方标注“保险合同签署地为XX当地”并在该标注旁亲笔签名;
5.理财顾问须在投保书理财顾问签名栏上方标注“投保人投保地点为XX当地”并在该标注旁亲笔签名;
6.销售部门应当配合对于非当地人员投保的反洗钱的调查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二)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自2011年4月1日开始,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限额进行承保。

(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2.怀孕妇女:
(1) 怀孕28周内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孕期产前检查证明,核保人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体检。
(2) 怀孕满28周以上的被保险人,需延期至产后一个月且健康状况良好方可申请。
(3) 怀孕妇女建议投保最高人身险保额为20万元人民币。
3.家庭主妇:累计人身险保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但可视其配偶保额放宽,不能超过其配偶保额。
4.离、退休人员:累计人身险保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5.待业人员: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和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之和不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超过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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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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