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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火灾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工林、天然林等林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定植满两年(含)以上;
(三)林木种植面积在30亩(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林木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每亩同类林木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不低于10%,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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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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