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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接报案管理暂行规定(3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质量,规范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接报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电力保险处(以下简称各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各级单位应高度重视电网非车险业务报案管理工作,积极与属地电网客户进行沟通,宣导公司报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报案时限和要素齐全相关事宜。
第四条  对于常规报案处理。电网非车险业务出险后48小时内的报案属常规报案。各级单位应按照公司非车险业务查勘理赔流程,开展案件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延迟报案处理。电网非车险业务出险后48-168小时的报案属延迟报案。呼叫中心接到延迟报案后,单独进行案件登记,正常派工和系统录入。各级单位接到延迟报案派工后,按正常理赔流程开展案件处理工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各单位应于查勘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电网非车险业务案件补报申请表》(附件),上报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留存。
第六条  对于特殊延迟报案处理。电网非车险业务出险后168小时外的报案属特殊延迟报案。呼叫中心接到特殊延迟报案后,单独进行案件登记,正常派工和系统录入。各级单位接到特殊延迟报案派工后,按正常理赔流程开展案件处理工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各级单位应于查勘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电网非车险业务案件补报申请表》,会同《电网非车险业务现场查勘记录》一并上报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该类案件方可正常进入理赔业务系统进行案件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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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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