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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6页).doc

一、我公司作为追偿方公司支付赔款及确认应收款的规则
(一)确认赔款和支付赔款
理赔人员接到我公司被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请求,代位履行赔偿责任,操作理赔系统将赔偿金额传送至收付费系统,会计分录为:
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
贷:应付赔付款
注:上条分录反映的是按我公司责任比例计算应承担的赔款金额X,对应收付原因为P01。
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
贷:应付赔付款
注:上条分录反映的赔款金额Y是总计应赔款金额减去X后的金额,此金额为需追偿的金额,对应收付原因PQ4。
注:上述X和Y均在理赔系统中记录,但传给财务记账的信息为X+Y的合计数。
借:应付赔付款  
贷:银行存款(收付原因为P60)
    上述分录实际分为两笔P60,金额分别是X和Y,与P01和PQ4分别对应。
(二)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
1.被保险人要求我公司代位求偿,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赔款后可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对应收代位追偿款进行“总对总”结算,分公司确认流程如下:
分公司理赔部门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就应收代位追偿款金额进行相互审核,理赔系统每日到车险行业信息平台获取最新双方“互审通过”的数据(5000元以下为车险平台自动判断的数据),当日将最新的数据传送到收付费系统。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行业代位追偿
贷:赔付支出-代位追偿款(收付原因为RQ9)
注:本条对应赔款金额为行业平台互审通过后的金额,与前文所述Y可能不一致。
2.如我公司已确认赔款,而责任对方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额不足以弥补追偿金额的部分或未投保或其他不借助车险行业信息平台处理的赔案,应由我公司理赔人员判断该应收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当确认收回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可能性时,应按预计可收回金额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 满足下列确认条件时,理赔系统向财务系统传送理赔人员确认的可追回金额信息。确认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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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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