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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车险业务预警反馈机制管理规定(3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风险管理,通过建立有效的理赔定期预警反馈机制,形成销售、承保、理赔三位一体管理模式,提高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整体水平,根据公司《车险业务理赔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理赔预警反馈机制是由客户服务部发起,向承保部门、营销部门及产品中心等业务部门进行业务预警与风险反馈的一种机制。预警反馈机制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不定期反馈是指就理赔个案处置中发现的,在公司销售、承保环节存在的,对公司车险业务经营足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客户服务部应及时与销售、承保管理部门通报,并提供应采取措施的工作建议。
定期反馈是指就一定时期内发现的,在公司销售、承保环节存在的,对公司车险业务经营有一定影响的风险因素,与销售、承保管理部门进行反馈的机制。定期反馈一般以月度为单位,采取书面沟通方式,分客户、渠道、机构进行。
第三条 理赔预警反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赔付率超过控制线、事故率超过预计的业务;
(二)赔付率超过控制线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中介渠道;
(三)存在与中介渠道、投保人、被保险人串通欺诈的销售人员或业务机构;
(四)接到的重大案件报案以及后续处置进展情况;
(五)销售、承保过程中存在严重疏漏的情况;
(六)对理赔案件处置存在争议的情况;
(七)在产品设计存在争议或明显缺陷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总公司客户服务部是公司车险业务预警反馈机制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车险业务预警反馈机制管理制度和规范,同时负责监督检查分公司车险业务预警反馈机制执行情况。
第六条 分公司分管领导作为预警反馈机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客户服务部负责召集理赔预警反馈会议,销售部门、承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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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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