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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中介总对总渠道管理办法(5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介总对总(以下简称总对总)渠道的管理,鼓励分支机构积极拓展总对总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对总,是指由总公司主导或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与对方总公司(总部)直接进行接洽拓展的渠道或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对总渠道指中介渠道,归属于重客渠道的,按直销业务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公司中介业务部是总对总渠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对总渠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公司中介业务部在总对总渠道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公司总对总渠道拓展计划;
(二)负责制定公司总对总渠道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负责公司总对总渠道的开发、维护、协调;
(四)负责组织推动、指导总对总渠道项下分对分合作;
(五)负责公司总对总渠道专项维护费用的管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总对总渠道拓展实行授权经营和集中管理。
第八条  总对总渠道拓展采取立项审批制,分公司在渠道开拓前应按照附件1要求上报项目立项审批表。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开拓总对总渠道。
第九条  分公司拓展的渠道如涉及总对总谈判时,应逐笔向总公司中介业务部上报。总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确认参与方式:派员参与或对分公司进行授权。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公司申请参与同一项目时,   应事先自行协商,确定主办方;若无法达成一致,由总公司中介业务部指定主办方。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分公司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在涉及到总对总协议签订时,应征询法律合规部等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总公司鼓励分公司积极拓展属地总对总渠道,设置总对总渠道拓展专项推动费用,用以支持分支机构拓展总对总渠道、开展总对总项下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对于由分公司主导且效益突出的总对总渠道,总公司将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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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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