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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银人寿保险投保人须知(2页).pdf

一、 投保时, 业务员会主动出示登錄证,并告知其授权范围; 如未主动出示或告知。 
說明: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六条规定:「业务员於招揽保险时,应出示登錄证,并告知授权范围。」,如业务员未主动出示或告知,要保人应向其提出要求以确保本身之权益。 
二、 告知义务: 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应诚实告知, 否则保险公司得解除契约;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
說明: 
(一)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為不实之說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於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二)因保险契约是最大诚信契约 ,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在要保时应将要保书及体检表内各项,以及保险公司指定医师检查健康狀况时之询问事项,都需要实实在在详详细细的說明或填写清楚,不能有过失遗漏、故意隐瞒或告知不实情事。(例如:被保险人过去五年内是否曾因受伤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应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在契约订定后二年内可以解除契约(不过,保险公司须在知有解除原因后一个月内行使);即使事故发生后亦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能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与未告知事项无关。且因未尽告知义务解除契约时,其已缴的保险费不须退还,这一点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请特别注意以免遭受损失。 
三、要保人缴费累积达有保单价值準备金而终止契约时, 保险公司於接到通知后, 一个月内偿付解约金。
說明: 
(一)解约金是要保人按时缴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终止契约,保险公司结算已缴付保险费扣除契约应分摊保险给付成本及各项费用后,经主管机关核定,应返还要保人的金额。 
(二)关於歷年的解约金标準,保险单上面都有记载,可以作為參考。 
(三)保险契约的终止,自保险公司收到要保人书面通知开始生效。 
四、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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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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